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博昭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