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易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交易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調偵字第二三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調解筆錄各一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琴媛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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