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583號聲請人乙○○
5號1被繼承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定繼承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兩造戶籍謄本、聲請人印鑑證明。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孫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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