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1號原告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代理人丁○○複代理人己○○被告丙○○訴訟代理人戊○○
1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2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