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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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0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華海珍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各項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二、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三、聲請人為依法受扶養人支出支扶養費用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目前之工作及薪資數額,並應提出在職及薪資證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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