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家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抗字第9號抗告人丙○○抗告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指定監護人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代理,提起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涂裕洪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