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字第5號上訴人夆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玖仟貳佰叁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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