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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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上更㈠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四號
上訴人丁○○○○法定代理人己○○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戊○○
丙○○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年五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六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文賢~B3法官葉居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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