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6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676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六段關於「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
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費用
確定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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