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行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各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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