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交聲再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聲再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再字第一一二號G
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甲○○右聲請人因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確定裁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四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就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並不及於確定裁定,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再審之聲請程序於法有違,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徐財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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