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勞小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勞小字第2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御傳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
三時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晴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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