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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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660號
原   告 乙000000
0、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4,552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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