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58號上訴人 方淑貞 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上訴人 李金煌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明鑫 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被上訴人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上訴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60,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