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561號原告 羅仕坮 被告 阮美鸞 (NGUYENMYLO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