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海商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海商上字第3號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複代理人 甯若蓁 律師上訴人越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璧瑛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上訴人SKShippingCo.,Ltd.法定代理人Whangkyu.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 律師上訴人HanjinSh.法定代理人YoungMin.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 律師
黃欣欣 律師 劉怡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九項中段中關於「越洋國際有限公司、HanjinShippingCo.,LTD各負擔百分之四十八」之記載,應更正為「越洋國際有限公司、SKShippingCo.,LTD.各負擔百分之四十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因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秦慧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