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4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4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四四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林梅珍~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七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四0五八二一─五││壹│壹仟││├─┼───────────────┼──────────────┼────┼───┼────┼───┤│2│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四0五八二二─七││壹│壹仟││├─┼───────────────┼──────────────┼────┼───┼────┼───┤│3│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四0五八二三─九││壹│壹仟││├─┼───────────────┼──────────────┼────┼───┼────┼───┤│4│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四0五八二四─0││壹│壹仟││├─┼───────────────┼──────────────┼────┼───┼────┼───┤│5│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四0五八二五─二││壹│壹仟││├─┼───────────────┼──────────────┼────┼───┼────┼───┤│6│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四0五八二六─四││壹│壹仟││├─┼───────────────┼──────────────┼────┼───┼────┼───┤│7│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四0五八二七─六││壹│壹仟││├─┼───────────────┼──────────────┼────┼───┼────┼───┤│8│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四0五八二八─八││壹│壹仟││├─┼───────────────┼──────────────┼────┼───┼────┼───┤│9│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四0五八二九─0││壹│壹仟││├─┼───────────────┼──────────────┼────┼───┼────┼───┤│0│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四0五八三0─六││壹│壹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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