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執字第一八一七九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一三號再審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八一七九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一三號再審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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