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五二號
原告戊○○
丁○○甲○○丙○○己○○乙○○右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高爾夫球俱樂部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元貳佰零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柒佰叁拾叁元,折合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