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補字第506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紀明
訴訟代理人 林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輝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4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