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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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532號
原 告 鄭有福 即原丞企業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盛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25元,應
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