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滄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088號),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0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關於應沒收銷燬之驗餘毒品重量
「壹點零伍肆捌公克」之記載,應更正為「零點壹伍肆捌公克」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行關於應沒收銷燬之驗餘
毒品重量,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