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違反保護令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反保護令│違反保護令│├──────┼───────────┼───────────┤│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98年1月14日至98年2月26│98年4月17日│││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偵字第2205號│99年度偵緝字第351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緝字第26號│99年度簡字第1247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3月31日│99年6月7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緝字第26號│99年度簡字第1247號││決├────┼───────────┼───────────┤││確定日期│99年5月3日│99年8月4日│├─┴────┼───────────┼───────────┤│備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2653號(已│99年度執字第4667號│││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