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偵聲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偵聲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曾有逃亡之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地1款、第2款規定,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自民國99年8月5日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茲被告羈押期限即將屆滿,因本案尚有共犯多人(詳見聲請書)未到案,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被告係一再反覆實施詐欺犯行,又被告於偵查中亦自承已將本案被害人交付之所得,匯往其在外國之銀行帳戶,自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續,並有新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聲請延長羈押等語。
三、經本院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被告雖否認詐欺犯行,惟有 桂建秋 、 邱進約 、 林金美 、 林宜靜 、 游昇奮 、 江金銘 、 邱依密 、 游木生 、 方慶雄 、 洪寶瑜 等被告以外之人,供述曾投資、借款予被告,以處理因奈及利亞外匯短缺問題而遭查扣之鉅款,透過英格蘭、香港銀行匯回臺灣事宜,被告迄今尚未還款等情在卷,被告涉犯詐欺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就本案發現有其他共犯嫌疑人及被害人尚未傳訊指認或與被告對質,原勾串共犯或證人之疑慮,仍然存在;又被告自陳債權人投資之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係匯入其妻之帳戶,亦有透過西聯銀行匯款至英格蘭等國外銀行帳戶,且如果能交保出去,將到香港、雅加達處理事情,包括將已自英格蘭銀行匯入其香港帳戶之美金轉為港幣之手續等語,被告既在國外有資金可以動用,且有出國計畫,足見被告有逃亡之虞;況被告係長期多次向多名被害人要求投資、借款,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故認有羈押之原因。是本案有待檢察官進行後續偵查作為以明,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本案檢察官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01條之
1第1項第7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