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4號原告 姚雅玲 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訴訟代理人 傅祥原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2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法院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