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517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陳秀卿
徐玉美
被 告 湯馥嘉
兼
訴訟代理人 湯超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雷美雲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