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4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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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0年度偵字第5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威龍犯違反暫時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台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增補:被告於民國91年間違
反過失致死罪、酒後駕駛及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罪,經台灣
板橋地方法院以92年度交訴字第5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確定在案,經送監執行後,於95年10月17日縮刑期滿執
行完畢,此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籍。被告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依法應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處刑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
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