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356號
原   告  黃阿柱
送達代收人  曾冠程
上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0,000元,應繳裁判費
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
一段139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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