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6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惠僑指定辯護人張宗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118號)及移送併辦(100年度偵字第23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惠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麗芳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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