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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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沈源山
沈林秀桃 被告 朱家興
德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守增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0年度審交訴字第27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0年度審交訴字第274號被告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昌澤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