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范裕銘 被告 林清一
陳鈺民 原名 簡惠民 .典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審交易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101年度審交易字第71號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蘇昌澤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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