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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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子○
林進塗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被告壬○○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癸○○住新竹市理人身分證統被告辛○○住新竹市
身分證統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住台北市法定代理人戊○○住台北市訴訟代理人己○○住新竹市複代理人庚○○住新竹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