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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