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甲○○被告 林進昌 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及陳述引用附件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所載。
㈡證據:提出醫療費用單影本十張為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進昌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自訴不受理判決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勇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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