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59號
原   告  王維
被   告  李達英
被   告 A女  (刑事案件代號為3503HV9815,住詳卷)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甲○○及A女誣陷原告妨害自由案件,
雖經刑事判決確定,然被告2人於偵審期間之陳述及證述內
容均非事實,原告因此纏訟經年,刑事判決亦有錯誤,原告
受此不白之冤,深感痛苦,為此請求精神賠償新臺幣(下同
)8萬元,藉此以儆效尤,避免類似情形發生,爰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8萬元。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定。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
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
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
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經查,原告
主張被告2人誣陷原告妨害自由案件云云,固據其提出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2623
4號、第27331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然查,原告於民國(下
同)98年9月14日上午10時許,無故前往勤益科技大學,向
該校宿舍校監即被告甲○○謊稱幫某學生搬家,而不知該學
生姓名,被告甲○○誤為被告A女,乃向原告詢問是否為被
告A女,原告即藉故稱「是」,被告甲○○未察乃廣播通知
被告A女下樓,被告A女下樓後,原告即謊稱其為被告A女
父親友人,欲帶被告A女與A女之父親見面,被告A女乃不
疑有它,坐上原告所駕上開牌照號碼為4271-NB號之自小客
車後,原告即駕車在街上亂逛,隨後前往臺中縣太平市○○
街○○號,進入上址屋內後,原告竟意圖性騷擾,乘被告A女
不及抗拒,而為親吻被告A女頭部及臉部之行為。被告A女
乃表明欲返回學校,原告又駕車搭載被告A女,在臺中縣新
社鄉等處亂繞後,始載被告A女返回學校。原告關於犯性騷
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之行為,業經本院99年度
易字第77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832號
刑事判決均認定有罪確定在案,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卷
查閱無誤,足認被告甲○○及A女在上開刑案中之證述、指
訴情節並無故意設詞構陷之情。雖臺中地檢署98年度偵字第
26234號、第27331號不起訴處分書對於本件原告所為上開情
節中有關妨害自由部分為不起訴處分,然此僅係衫被告甲○
○及A女在上開刑案中之證述、指訴情節內容是否構成法律
上妨害自由要件之該當性而為判斷,此屬於法律上之評價,
並不能據此即指被告甲○○及A女有何在刑案中證述、指訴
之事實中有何虛構並故意陷於人罪之情。是原告提起本訴,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首揭規定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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