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6號上訴人 錡貞蓉
陳春珠 上訴人 伍玉香
伍天壽 陳彩儉 葉建華 葉宗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訴字第296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錡貞蓉、 曾陳春珠 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0,782元【占用面積28.9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9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上訴人伍玉香、伍天壽、陳彩儉、葉建華及葉宗和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45萬0,031元【占用面積15
4.0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5,900元/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031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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