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家宏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7年執聲付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家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家宏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0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0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096
3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吳冠霆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