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國基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制性交罪,經判刑及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茲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100年12月27日以100年度侵上訴字第162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8年,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1年7月19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371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10月1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9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8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4月1日等情(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經臺北監獄103年第21次篩選會議認定須接受身心治療,107年第13次治療評估會議通過,經鑑定、評估再犯危險性有顯著降低),有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0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94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10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701829430號)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吳冠霆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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