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麗秋選任辯護人張清雄律師
吳晉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麗秋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洪麗秋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而依其供述,尚有疑犯「 阿弟仔 」尚未到案,有相當之理由足認被告確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被告洪麗秋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105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劉美香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陳展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