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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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327號債權人 林俊成
號2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昌樹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債務人德昌樹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解任,請表明正確(即選任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載明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相關登記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