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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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元(計算式:32,000×12×10=3,84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伍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