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764號原告 吳朝宏 被告美樂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年1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