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附民原告宇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附民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附民被告兼右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八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趙文卿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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