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家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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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家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九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卷內欲認可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二)武民初字第二三三號民事判決書,業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到院。
二、提出卷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二)武民初字第二三三─一號證明書,業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到院。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四十日內,補正右開事項,逾期如未補正,即駁回本件之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楊志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政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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