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三九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罪,判處罰金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係以其所有建築物為五十年前所建老舊房子,歷經九二一地震、納莉風災,致屋頂、牆壁破損不堪,迫於無奈,才用鐵皮棚覆蓋,以能擋風遮雨。
又其本人為退伍老兵年逾八十從未犯罪,妻為殘障,小孩尚在就學,生活拮据,實無力繳納罰金,請求減輕罰金等語。經查被告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年已八十歲,迄今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文忠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王梅英法官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