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一五八號
原告甲○○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貳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柒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玖佰零柒元,折合新臺幣叁萬捌仟柒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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