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七六號
附民原告丙○○
甲○○附民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部分: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趙文卿法官吳祚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林立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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