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20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茂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秀玉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民國105年5月9日本院104年度建字第2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615,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曾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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