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幸信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幸信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幸信主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及4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05年5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1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繼經上訴駁回確定(上開緩刑嗣遭本院以104年度撤緩字第17號裁定撤銷確定);同年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2案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4月確定。另於104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原訴字第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3案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
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