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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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404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丙○○、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屬不動產共有人
間因共有物之分割發生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係強制調解事件,原告尚未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捌仟陸佰參拾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18,500元×被告請求分割所得面積153.98㎡=28
48,630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0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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